法令新知KNOWLEDGE

營利事業受有保險賠償應列報其他收入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保障企業財務安全,避免未來遭受不可預期之損害,

通常會針對重要商品及營業資產,加強保險規劃,是以營利事業遭受水災、火災等損失,

應報請國稅局勘查認定並列報災害損失,其受有保險賠償,要記得列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指出,於查核轄內某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

發現該公司受有保險賠償款300餘萬元未列報其他收入,因相關損失已於上年度申報,經國稅局予以補稅處罰。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受有保險賠償時應留意申報相關理賠收入,損失部分亦應依規定記載並保存相關證明文件,

以免事後舉證困難而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

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