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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從事研究發展取得之政府補助款,除列報為收入外,並應自申請租稅獎勵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公司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也就是說,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應排除政府補助款,
以避免同一筆研發費用支出享有政府補助及租稅減免的雙重優惠。
國稅局指出,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以健全經濟發展,對於公司之研究發展支出,
訂有租稅減免之獎勵規定;但是公司如已向各級政府機構申請研究補助,並取得政府補助款,
除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補助款列報為收入外,並應自申請租稅獎勵之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
國稅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研究發展支出2,000萬元,
並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適用研發投資抵減稅額300萬元(支出2,000萬元×抵減率15%)。經進一步查核發現,
該公司於當年度已取得經濟部給付研究發展計畫補助款500萬元,雖已依規定將補助款列報為其他收入,
惟該筆補助款並未自申請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經國稅局依規定減除後,
核定適用研發投資抵減稅額225萬元(支出1,500萬元×抵減率15%),補徵稅額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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