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車輛未稅行駛公路經查獲,如情節輕微,經計算應處罰鍰金額在新臺幣300元以下者,
稅務局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3條規定,作成「免予處罰」之決定,
並以裁處書通知受處分人。至於裁處書送達前,同一部車輛有多筆遭查獲未稅行駛紀錄,
皆屬於同一個違章行為的持續狀態,亦屬上開免罰決定效力所及,稅務局將不再就同一行為重複處罰。
該局補充提醒,違章行為情節輕微雖然得免予處罰,但仍會計算1次違章記錄,
故「免予處罰」性質上仍屬於裁罰性、不利性的行政處分,受處分人如有不服,得提起行政救濟。
但如果民眾所接獲的裁處書中敘明,針對同一違章行為因先前已經裁處在案,不予重複處罰者,
該部分性質上屬於一行為不二罰的觀念通知,非屬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僅得回歸原處分內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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