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仍屬建築改良物,
於房屋移轉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惟因係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
如產權發生糾紛時,易滋徵納困擾,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
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
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以免權益受損。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306969,該局會竭誠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