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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使用臨時牌照,除補稅外,視同未領牌照處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

期間以15日為限,其應納使用牌照稅額,以各類車輛稅額的中位數按日計算,

自用小客車每日41元、貨車每日22元、大客車每日23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領用臨時牌照有15日之限制,如果逾期未再換領使用牌照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

視同新車未領牌照,除依使用牌照稅法所定車輛總類及汽缸總排氣量核計補徵稅額外,並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或任何稅務問題,可上該局網站查閱,或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及(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