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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
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例如:105年8月31日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新的所有權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05年全年度地價稅;
如果是9月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則由原來的所有權人負繳納105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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