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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最高投保薪資將調高至45,800元,各單位請查照。
二、本署配合前項修正,就僱用被保險人數5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或會計師、律師、建築師、
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自105年5月1日起~
▲▲投保金額未達45,800元者,本署將逕予調整為45,800元▲▲。
三、若其他被保險人之勞保投保薪資已配合該修正調高者,請一併向本署申報調整健保投保金額。
【參考條文摘錄】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3款:
僱用被保險人數5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或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
自行執業者,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7條:
被保險人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