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配合中秋連續假期,按期(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05年7-8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期限展延至105年9月19日(星期一)。
財政部說明,按期(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
申報105年7-8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日為同年9月15日,惟因105年9月15日至9月18日適逢中秋連續假期,
爰依規定展延申報繳納期限至同年9月19日。另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配合前開申報繳納截止日之展延,順延至105年9月21日24時。
又為方便營業人申報,中秋期間,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仍將維持正常運作,可接收申報資料,亦可線上繳納營業稅款,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如未於105年9月19日前申報並繳納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繳納案件,
依營業稅法第49條及同法第50條規定,每逾2日(即自105年9月22日起)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並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籲請營業人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