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知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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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贈與財產予他人毋須辦理贈與稅申報,而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及第7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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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計算應納稅額!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所得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時,應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採用列舉扣除額計算應納稅額,應於申報時選定,否則一經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後,即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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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及生育費用,不得列舉扣除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國稅局舉例,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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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預售屋之所得,應列報綜合所得稅國稅局表示,個人於年度中出售預售屋屬財產交易損益,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國稅局說明,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故建案完工前預售屋的買賣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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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